新野县房管局审批职权
职权项目: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3、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4、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7、廉租住房补贴。
职 权 目 录 表
单位:新野县房产管理局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行 使 依 据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承办科室 |
承办地点 |
| 01 |
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 |
网上、 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10日 |
不收费 |
县房管局 业务股
|
县行政审批中心房管局窗口 |
| 02 |
房屋租赁 登记备案
|
非行政许可审批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 |
网上、 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15日 |
|
县房管局 租赁办
|
县行政审批中心房管局窗口 |
| 03 |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 |
网上、 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30日 |
住房初始登记费每套80元;每增加一本工本费10元;住房以外按照豫计收费(2002)550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 |
县房管局 房产交易中心
|
县行政审批中心房管局窗口 |
| 04 |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 |
网上、 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30日 |
住房变更登记费每套80元;每增加一本工本费10元;住房以外按照豫计收费(2002)550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 |
县房管局 房产交易中心
|
县行政审批中心房管局窗口 |
| 05 |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 |
网上、 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30日 |
住房转移登记费每套80元;每增加一本工本费10元;住房以外按照豫计收费(2002)550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 |
县房管局 房产交易中心
|
县行政审批中心房管局窗口 |
| 06 |
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9条 |
网上、 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10日 |
住房抵押登记费每套80元;每增加一本工本费10元;住房以外按照豫计收费(2002)550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 |
县房管局 房产交易中心
|
县行政审批中心房管局窗口 |
| 07 |
廉租住房补贴 |
行政给付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五条、第七条 |
网上、 政务公开栏
|
面向社会 |
长期 |
|
不收费 |
县房改办
|
县房管局三楼 |
职权名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职权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权
一、法律法规依据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房管局房产交易中心
办公地点:新野县解放路南段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赵国群 副局长 联系电话:0377-66288101
具体负责人:张守奎 县房产交易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0377-66278759
具体承办人:周轶珍 县房管局业务股副股长
联系电话:0377-66233298
承办地点:朝阳路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房管局窗口
四、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4、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
5、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豫计收费[2002]550号,豫发改收费[2005]235号。
收费标准:1、住房初始登记费每套80元;每增加一本工本费10元。2、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费: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150元;建筑面积201-500平方米每宗300元;建筑面积501-1000平方米每宗600元;建筑面积1001-5000平方米每宗1000元;建筑面积5001-10000平方米每宗2000元;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每宗3000元。
六、服务承诺时限
凡资料齐全,权属清楚的业务,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办理程序
权利人申请 → 受 理→ 审 核 → 发 证
八、业务咨询
县房管局业务股 电话:0377-66286160
九、投诉举报方式
县房管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0377-66288132
县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0377-66221890
职权名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职权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权
一、法律法规依据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房屋翻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房管局房产交易中心
办公地点:新野县解放路南段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赵国群 副局长 联系电话:0377-66288101
具体负责人:张守奎 县房产交易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0377-66278759
具体承办人:周轶珍 县房管局业务股副股长
联系电话:0377-66233298
承办地点:朝阳路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房管局窗口
四、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房屋权属证书;
2、房屋翻建的批件、名称、房屋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有关证明;
3、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
4、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豫计收费(2002)550号,豫发改收费[2005]235号。
收费标准: 1、住房变更登记费每套80元;每增加一本工本费10元。2、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费: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150元;建筑面积201-500平方米每宗300元;建筑面积501-1000平方米每宗600元;建筑面积1001-5000平方米每宗1000元;建筑面积5001-10000平方米每宗2000元;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每宗3000元。
六、服务承诺时限
凡资料齐全,权属清楚的业务,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办理程序
权利人申请
↓
受 理
↓
审 核
↓
发 证
八、业务咨询
县房管局业务股 电话:0377-66286160
九、投诉举报方式
县房管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0377-66288132
县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0377-66221890
职权名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职权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权
一、法律法规依据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房管局房产交易中心
办公地点:新野县解放路南段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赵国群 副局长 联系电话:0377-66288101
具体负责人:张守奎 县房产交易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0377-66278759
具体承办人:周轶珍 县房管局业务股副股长
联系电话:0377-66233298
承办地点:朝阳路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房管局窗口
四、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房屋权属证书;
2、房地产转让证明材料(转让协议、司法文书、赠与、继承公证书);
3、契税完税证;
4、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5、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6、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豫计收费[2002]550号、豫计收费[2002]315号。
收费标准: 1、住房转移登记费每套80元;每增加一本工本费10元。2、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150元;建筑面积201-500平方米每宗300元;建筑面积501-1000平方米每宗600元;建筑面积1001-5000平方米每宗1000元;建筑面积5001-10000平方米每宗2000元;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每宗3000元。
六、服务承诺时限
凡资料齐全,权属清楚的业务,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办理程序
权利人申请
↓
受理
↓
审 核
↓
发 证
八、业务咨询
县房管局业务股 电话:0377-66286160
九、投诉举报方式
县房管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0377-66288132
县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0377-66221890
职权名称: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
职权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权
一、法律法规依据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9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房管局房产交易中心
办公地点:新野县解放路南段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赵国群 副局长 联系电话:0377-66288101
具体负责人:张守奎 县房产交易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0377-66278759
具体承办人:周轶珍 县房管局业务股副股长
联系电话:0377-66233298
承办地点:朝阳路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房管局窗口
四、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抵押合同;
2、房屋权属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用地证明;
4、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5、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豫计收费[2002]550号,豫发改收费[2005]235号。
收费标准: 1、住房他项权利登记费每套80元;每增加一本工本费10元。2、住房以外其他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150元;建筑面积201-500平方米每宗300元;建筑面积501-1000平方米每宗600元;建筑面积1001-5000平方米每宗1000元;建筑面积5001-10000平方米每宗2000元;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每宗3000元。
六、服务承诺时限
凡资料齐全,权属清楚的业务,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办理程序
权利人申请
↓
受 理
↓
审 核
↓
发 证
八、业务咨询
县房管局业务股 电话:0377-66286160
九、投诉举报方式
县房管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0377-66288132
县纪委效能监察室 电话:0377-66221890
职权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权
一、法律法规依据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建设部令第40号 1994年11月15日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承办科室:新野县房管局业务股
办公地点:县房管局办公楼三楼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赵国群 副局长 联系电话:0377-66288101
具体负责人:杨廷奇 县房管局业务股长
联系电话:0377-66286160
具体承办人:周轶珍 县房管局业务股副股长
联系电话:0377-66233298
承办地点:朝阳路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房管局窗口
四、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1、土地使用权证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
4、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
5、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
6、商品房预售方案。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服务承诺时限
凡资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办理程序
受理申请
↓
审核
↓
发证
八、业务咨询
县房管局业务股 电话:0377-66286160
九、投诉举报方式
县房管局纪检监察室 电话:0377-6628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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